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54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管制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管制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3-10-1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3/113105196303.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管制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1963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公安”编辑室:
你们转来上海县公安局杜行派出所王梅生同志的来信已收阅。关于该同志询问的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一、管制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日期和刑事拘留日期,可以折抵管制的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羁押、拘留一日折抵管制一日。三、过去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其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可不必变动。
由于我院对个人来信询问工作上的问题,一般不直接答复,故仍将原信退给你们,并提出以上几点意见,供你们研究答复时参考。此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11-17 06:39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