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3-3-2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3/11371319631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1963年3月27日,最高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关于上诉问题请示函已收阅。我们认为,案件判决必须向当事人宣判。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可以书面上诉,也可以口头上诉。判决书后边交代上诉问题的写法可以改为:“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可以上诉。上诉状交×份,可以交本院转送,也可以直接交××人民法院。”准许上诉的裁定也可比照这样写。在宣判或宣布裁定时,仍应口头向当事人清楚地交代上诉权利和上诉手续,并告知如提出上诉状有困难,可以口头上诉,口头上诉时由书记员作记录,作为上诉文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