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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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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3-3-2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3/11371319631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1963年3月27日,最高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关于上诉问题请示函已收阅。我们认为,案件判决必须向当事人宣判。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可以书面上诉,也可以口头上诉。判决书后边交代上诉问题的写法可以改为:“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可以上诉。上诉状交×份,可以交本院转送,也可以直接交××人民法院。”准许上诉的裁定也可比照这样写。在宣判或宣布裁定时,仍应口头向当事人清楚地交代上诉权利和上诉手续,并告知如提出上诉状有困难,可以口头上诉,口头上诉时由书记员作记录,作为上诉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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