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和徒刑监外执行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2-12-2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2/113103196203.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和徒刑监外执行问题的复函
196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2〕青法办字第1088号给湟中县人民法院的函和〔62〕青法办字第105号给海北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我们阅后有以下两点意见,请你们研究。一、人民法院判处劳役,应该只限于对法律、法令有规定的罪行适用,对其他犯罪行为不宜适用。二、人民法院不应当把“不批准逮捕”的,或“不需要逮捕的”轻微犯罪判处徒刑,更不宜采用“徒刑监外执行”、“拘役监外执行”和“劳役监外执行”等办法。
以上意见,如你们同意,请转告有关的人民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