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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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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2-7-1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2/113901196203.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1962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月1日〔62〕刑文字第22号函悉。我们认为,处理劳改罪犯减刑、假释的案件:应当在认真地进行审查以后,作出裁定书,并发给被告,不能简单地只用在劳动改造机关的减刑呈批表上写明批准减刑年限,加盖法院印章的办法。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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