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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逃跑在外的时间应如何计算刑期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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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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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逃跑在外的时间应如何计算刑期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2-2-1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2/113105196203.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逃跑在外的时间应如何计算刑期问题的批复

1962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1年10月20日法研字第115号函收悉。关于劳改犯逃跑在外的时间应如何计算刑期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意见,劳改犯逃跑在外时间不能计算在劳改时间之内,法院在判决加刑时,应在执行通知书上予以扣除,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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