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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联国籍的侨民与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离婚的处理手续问题的批复(节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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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联国籍的侨民与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离婚的处理手续问题的批复(节录)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0-7-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0/11371619600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联国籍的侨民与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离婚的处理手续问题的批复(节录)

1960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6月13日你院民庭电话询问关于苏联国籍的侨民申请与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离婚的处理手续问题,我们认为,此类案件,应该按着我国婚姻法处理,一般的不需要通过苏联驻我国的使领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与苏联使领馆联系时,应当由当地外事部门报请我外交部决定。法院处理此类案件,应与当地外事部门共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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