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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能用罚金折服劳役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0-5-12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0/113103196002.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能用罚金折服劳役问题的复函
196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0〕院办字第34号报告收悉。关于海关移送走私案件的受理和罚金应否折服劳役的问题,经与对外贸易部联系研究后,答复如下:1.海关根据1954年9月25日司法部、对外贸易部联合发出的“海关移送法院走私案件的几项规定”移送法院的走私案件,当地法院应予受理。2.法院对海关移送依法科处罚金而被告抗延不交的案件,应当强制执行,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刑事处分,不能以罚金折服劳役。如果查明被告人确实无力缴纳罚金,应与海关协商考虑斟酌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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