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0-2-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0/113105196002.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1960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9年11月20日浙法办字第5388号请示收悉。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从管制宣判之日起算,管制以前的拘留日期不予折抵。另外,今后在审判工作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方面遇有不能解决的问题,希按照我院1958年9月19日法研字第90号函的精神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