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54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军人配偶通奸的案件为什么只对与军人配偶通奸的一方判罪问题的复函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军人配偶通奸的案件为什么只对与军人配偶通奸的一方判罪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8-3-2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8/113113195802.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军人配偶通奸的案件为什么只对与军人配偶通奸的一方判罪问题的复函


1958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兴城县人民检察院:
你院张希仁同志1957年9月17日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信,经转来我院。现就来信所提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你院研究转告张希仁同志。关于与军人配偶通奸的案件,为什么只对与军人配偶通奸的一方判罪,而不对军人的配偶判罪?我们的看法是:与军人配偶通奸,是按照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罪判处的。破坏军人婚姻家庭问题是与一般通奸问题有原则区别的,所以对军人配偶一般不予论罪。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11-17 03:43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