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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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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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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8-3-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8/113202195802.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1958年3月4日,最高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2月6日(57)接字第1736号函悉。所提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请你院答复。
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不是不可以结婚的。至于王振廷结婚的具体问题,应由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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