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8-3-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8/113202195802.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1958年3月4日,最高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2月6日(57)接字第1736号函悉。所提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请你院答复。
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不是不可以结婚的。至于王振廷结婚的具体问题,应由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