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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劳改犯申诉案件应如何审理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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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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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劳改犯申诉案件应如何审理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7-12-2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7/11361419571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劳改犯申诉案件应如何审理问题的批复

1957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7〕法研字第108号报告收悉。关于人民法院对劳改犯申诉案件应如何审理的问题,我们除同意来文所提“对于申诉被告较多,且劳改场所集中者,法院应尽量组成合议庭携卷赴劳改所在地审理”的意见外,并将本院〔57〕法研字第20513号就同类问题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抄送你院一份,供处理这类问题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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