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4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徒刑并追缴赃款的犯罪分子无力退缴赃款可否易服劳役问题的函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徒刑并追缴赃款的犯罪分子无力退缴赃款可否易服劳役问题的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7-11-1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徒刑并追缴赃款的犯罪分子无力退缴赃款可否易服劳役问题的函

1957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河北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
你院(厅)本年请示关于被判处徒刑并追缴赃款的犯罪分子,无力退缴赃款。可否易服劳役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8次会议讨论决定:
追缴赃款是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问题,而这里所说的劳役是一种剥夺自由强迫劳动的刑罚,性质不同,所以易服劳役是不适当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7-9 04:11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