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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配偶与人通奸的案件应按亲告罪原则处理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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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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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配偶与人通奸的案件应按亲告罪原则处理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7-4-1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配偶与人通奸的案件应按亲告罪原则处理的批复

1957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3月22日刑法字第8号关于转业军人配偶与人通奸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报告已收悉。你院认为,对于转业军人配偶与人通奸的案件,仍应按亲告罪原则处理。我们同意这个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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