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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的裁定应如何纠正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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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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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的裁定应如何纠正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7-4-12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7/113714195722.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的裁定应如何纠正问题的批复

1957年4月12日,最高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三月二十七日法办字第151号请示:由于上诉审人民法院工作中的疏忽大意,把原审有充分事实作根据的判决,错误地认为是事实不清,而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更审,对于这种裁定,应采取什么程序纠正。我们认为,这种裁定就是认定事实有错误的裁定,同意你院来文所提第二种意见,即应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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