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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原判没有错误的申诉案件,用何种文书答复的复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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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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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原判没有错误的申诉案件,用何种文书答复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7-1-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7/113901195703.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原判没有错误的申诉案件,用何种文书答复的复函

1957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12月16日〔56〕婚字第789号请示收悉。关于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申诉,而该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并无错误的时候,用何种文件答复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以参照“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内所提的作法,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用通知书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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