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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应否降职降薪和开除工会会籍问题的复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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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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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应否降职降薪和开除工会会籍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7-1-2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7/113617195704.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应否降职降薪和开除工会会籍问题的复函

1957年1月28日,最高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你部去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来函已悉,对所询有关徒刑缓刑的三个问题,分别答复如下:
一、判处徒刑缓刑与降职降薪是两回事情,徒刑缓刑是一种刑事处分,而降职降薪是行政处分。至于受徒刑缓刑处分的人是否同时给予降职降薪等行政处分,由本人所属单位行政领导上根据情况决定,法院不能对此作出判决。
二、(略)
三、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人的工龄会籍问题,由工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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