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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香港的离婚案件如何征求意见问题的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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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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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香港的离婚案件如何征求意见问题的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6-12-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香港的离婚案件如何征求意见问题的函

1956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牟平县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10月23日〔56〕法民字第410号来函、10月27日〔56〕法民字第285号来函和10月30日〔56〕法民字第339号来函均收到。这三件来函都是请示一方居住内地提出离婚,另一方居住香港(或香港有亲友知其地址可以转交),如何向其征求意见的问题,现一并答复如下:
居住内地的一方当事人可按照已知的对方的地址利用邮递直接去信征求对方意见,协商解决;如果居住内地的一方委托律师承办该案时,可由律师机构的律师名义代为去信向对方征求意见。如果这样做得不到结果而现住内地的一方仍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法院可将诉状副本函送对方,并通知其答辩。在函送前,你院应将函件及诉状副本送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再寄出。寄出时不要用印有法院名义的信封,只需在信封上写明法院的地址、门牌号码和主办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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