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1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减刑及判处死缓的罪犯需要判决死刑的程序等问题的复函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减刑及判处死缓的罪犯需要判决死刑的程序等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6-11-2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减刑及判处死缓的罪犯需要判决死刑的程序等问题的复函

1956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7月10日刑法字第14号请示收悉。兹就请示中的两个问题,先答复如下:
(一)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根据缓刑期间的表现,应依法减刑的,同意你院意见,可由当地省、市高级人民法院掌握减刑。
(二)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需要判决执行死刑的,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56年11月6日研字第11375号、四字第1591号联合批复第(三)项所定程序执行。
来文所问关于判处再缓期一年的判决的送达和复核问题,另行批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7-3 17:03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