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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批减刑、假释案件时是否审阅原卷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6-10-22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6/113104195607.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批减刑、假释案件时是否审阅原卷问题的批复
1956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9月8日法办字第42号关于审批减刑、假释案件时是否审阅原卷问题的请示收悉。我们认为,批准对被告人的减刑、假释,主要是根据减刑、假释条件,因此,一般可不必审阅原卷,如果认为需要审阅原卷时,再调卷审阅。你院所提采取重点审阅原卷的原则,我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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