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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警告、批评教育是否刑罚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6-5-2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6/113103195605.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警告、批评教育是否刑罚问题的批复
1956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省司法厅:
你厅1956年3月10日司办字第10号关于警告、批评教育是否刑罚的请示,经司法部转来本院处理。我们认为,批评教育不是刑罚。至于警告是不是刑罚,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在刑事立法中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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