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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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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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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的决定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56-5-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rdlf/1956/111501195601.html
文书编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的决定

(1956年5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六年五月八日第三十九次会议讨论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的问题,决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得充当辩护人。但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充当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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