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60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嘉秀与在美国居住的华侨康继光离婚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嘉秀与在美国居住的华侨康继光离婚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6-3-1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嘉秀与在美国居住的华侨康继光离婚问题的批复

1956年3月15日,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5年12月30日法刑临二(55)字第135号关于林嘉秀(女)与在美国居住的华侨康继光离婚问题的来函已收悉。如果来函所说的男方康继光曾来信表示同意离婚,他在美国已另行结婚以及他曾两次给他们的父母来信索要离婚证明等情况都有确实材料可以证明,可以判决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对争取康继光回国问题,不至于发生不利影响。但如果上述情况不能证实,则在处理上仍应特别慎重。
此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11-16 21:00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