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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债能否抵偿债务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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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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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债能否抵偿债务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5-11-1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5/11320719550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债能否抵偿债务问题的批复

195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1954年12月24日法行字第1340号关于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可否抵偿债务问题的批复中提出:“私营工商户破产后,如调查确无其他财产可资清偿债务时,经法院判决后,可以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抵偿债务”,是指这类纠纷已经成为诉讼案件,须由法院审判者而言。在破产案件中,债务人确无其他财产可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经法院判决认定后,即可以公债抵偿债务。至于纠纷并未涉讼者,应如何处理,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55〕财公金字第七一号通知中已提出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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