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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地主欠债应如何偿还的解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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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地主欠债应如何偿还的解答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5-9-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5/11320719553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主欠债应如何偿还的解答

1955年9月3日,最高法院

孟宪起(大连机车车辆制造厂劳动工资科):
5月19日来信收悉。关于地主欠别人债务,原不在农村土改中废除之列。你母亲病故借用别人棺木,应该偿还。楠木棺木买不到,债务人可以提议折价偿还。如因经济状况变迁,现在无力全部偿还,则在双方商得同意之下,也可以分期偿还或减少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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