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61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伙人是否负连带无限清偿债务责任的批复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伙人是否负连带无限清偿债务责任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5-6-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5/11320719552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伙人是否负连带无限清偿债务责任的批复

1955年6月30日,最高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5年4月4日(55)刑字第00453号向司法部的请示,由司法部转来收悉。关于合伙人是否负连带无限清偿债务责任的问题,我们已与有关部门联系。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合伙人负连带无限清偿债务责任的规定,迄今并无变更,但法院在判决个别合伙人负责清偿合伙债务时,仍须掌握具体情况,并考虑他的生活情况。就来文所述李光华等一案来讲,李光华在甘抚育代理行是处于杂务地位,虽有房屋二栋,但人口多,生活困难,似可不令其负连带无限清偿债务的责任,而只要他负清偿五分之一的所欠税款的责任。请你们斟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9-29 08:13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