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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侨继承中国人遗产(不动产)问题的复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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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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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侨继承中国人遗产(不动产)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4-10-2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4/11321419541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侨继承中国人遗产(不动产)问题的复函

1954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办公厅:
1954年10月15日发办区(54)字第3893/606号关于外侨继承中国人遗产(不动产)问题的函及附件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哈尔滨市外事处对张经堂遗产的处理意见,遗产中不动产部分由其妻及两子(中国人)继承,对井上久代(日本籍),根据其生活需要,由不动产继承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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