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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办结婚登记后又反悔不愿结婚怎样处理的解答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1-3-2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1/113202195102.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办结婚登记后又反悔不愿结婚怎样处理的解答
1951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如已领得结婚证书,夫妻身份就从此建立。依来件所说:对方在登记后即行反悔,不愿结婚,我们认为既已进行登记,并领得结婚证书,其结婚程序即已完毕,如要解除关系,应按离婚的规定办理。另一种情形,如在区政府所为的登记,仅系男女双方预先申报结婚的日期,尚未经区政府发给结婚证书即已反悔不愿结婚,则可按取消婚约处理,由双方向登记机关声明或一方向登记机关声明后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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