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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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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0-10-3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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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0-10-3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国务院公报2001年第3号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1/content_61224.htm
文书编号:主席令9届第4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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