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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中法史满分题库~~   [复制链接]

姓名
李苗苗
学院
国际法学院
班级
1019
来自
山东省 潍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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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6-3 23:58: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期末攒人品~~

实践证明这份资料是十分管用的,从学长学姐那边流传下来的~~

亲身经历证明,如果结合佳期姐姐的范围,好好背一下,期末4.0没问题啊哈~~




中国法制史复习提纲(考试范围关系有删节)

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1、 立法活动:禹刑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汤刑是商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2、 刑事法律规范:五刑:墨、劓、膑、宫、大辟(夏商)
a. 大辟:即死刑。(死刑是罪之大者,故谓死刑为大辟)
b. 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法,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c. 膑刑:又称刖刑,剕刑。是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
d. 劓刑:即割掉鼻子的刑罚。
e. 墨刑:又称黥刑。即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志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3、 审判制度:神判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名解>“神判”——夏商审判制度之一,是假借神意判刑罚罪。
天罚”——夏商审判制度之一,即奉天罚罪,代天行罚。
4、 监狱制度:夏朝时,称监狱为圜土
夏末时,称之为夏台
商朝时称之为羑里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1、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
<名解>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2、 西周的立法活动
<名解>五礼指周礼的名目(内容、形式)。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选择>吉礼:五礼之首,是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凶礼: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
宾礼:用于朝聘会同,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
军礼:用于征伐,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一分>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为孝,尊尊为忠,亲亲于尊尊说明维护王权与族权是礼的核心。
     <名解>《九刑》:周初的九篇刑书(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指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名解>《吕刑》:西周中后期重要的刑书。《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法的种类及适用刑法的原则。赎刑是《吕刑》的核心内容。《吕刑》规定的适用刑罚的总原则是明德慎刑,要求做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3、 刑:西周刑法适用原则
<一分>区分故意与过时、惯犯与偶犯的原则。眚:过失。非眚:非过失,即故意。终:一贯,始终。惟终:坚持不改,惯犯。非终:即指初犯或偶犯。
<填空>世轻世重的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4、 契约制度
<名解>“”“是西周买卖契约的形式。指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指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5、 婚姻继承制度
<简答>婚姻关系的成立。首先,必须有父母之名。其次,必须有媒妁之言。再次,必须达法定婚龄。最后,必须经过严格的婚姻仪式,即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名解>六礼:西周的婚姻仪式。
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求婚。
问名,男方请媒人问女方姓氏,出生年月日。
纳吉,男方在祖庙祭祀,通过占卜求得吉兆,告知女方并决定婚姻。
纳征,男方湘女方送聘礼,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
请期,双方商定婚期,一般由男方家决定。
亲迎,男方按父亲之命去迎接女方。
<简答>婚姻关系的限制:同姓男女之间禁止结婚
理由:同姓近亲结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体现了一定的优生法准则。
      通过与异姓贵族联姻,以固结权势,巩固宗法制。(合二姓之好,重视人伦)
<名解>婚姻的解除:七出我国古代给予丈夫单方面休妻的借口。包括: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窃盗,妒忌,恶疾。妻子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即可予以遗弃。
<简答>家庭制度:首先是父权家长制,父母有主婚权,有惩罚子女的权利,有财产权。其次,是夫权。最后是妻妾地位悬殊。
<一分>继承制度:无论是身份继承,还是财产继承,均采嫡长子继承制。
6、 司法机关:
<一分>中央的专职司法机构是司寇。
7、 诉讼审判制度:
<名解>起诉: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已作区分,以罪名相告称狱,即刑事诉讼;以财货相告称讼,即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中的钧金:西周诉讼费的名称,即交纳三十斤铜的诉讼费。
民事诉讼中的束矢:西周诉讼费的名称,即交纳一百支箭的诉讼费。
<名解>五听:西周的审问方式。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1、 郑国的刑书: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公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刑书》。并将它铸在鼎上(邢鼎)。     晋国大夫叔向是反对这样公布成文刑法的。
邓析造竹刑:郑国人邓析。
晋国铸刑鼎:范宣子。遭到孔子的反对,认为这个刑鼎是失度”“乱制
2、 立法概况:《法经》战国时魏国李悝所写→具有一定规模和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法典,是整个封建社会法典制定的蓝本。
六篇:第一部分:《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正律
第二部分:《杂法》→杂律
第三部分:《具法》(刑法总则)→减律
<简答>《法经》的特点:
第一、 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
第二、 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
第三、 体现重刑主义精神(轻罪重罚)
第四、 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商鞅改法为律:以律为名,强调法律规范在使用上的普遍性和必要性。
连坐法规:(4种)a.什伍连坐(邻里之间的连坐)b.军队中士卒连坐c.家属连坐d.官吏职务连坐
<一分>《分户令》: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1、 法律形式:
<名解>法律答问: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是国家公布的由专门司法官吏对国家律典所作出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约束力。
<名解>廷行事: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是国家中央以及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相当于汉代的决事比
<名解>《封诊式》:秦朝法律形式之一,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它由国家颁布,公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是遵照执行。
2、 罪名:玩忽职守罪的犯令”“废令
<名解>秦朝官吏犯罪罪名之一。所谓犯令是指令曰勿为而为之
秦朝官吏犯罪罪名之一。所谓废令是指令曰为之弗为
3、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0) 刑事责任年龄:秦律以身高来作为成年与否的标准的。
(1) 区别犯罪意识,区分故意与过失。
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所谓”“端为,意即因事端以害人,即现代刑法上的故意。(秦律在量刑上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4、 刑法(1)死刑中的具五刑→秦朝最残酷的死刑
<名解>(2)经济性中的赀别:秦朝的经济刑之一,是秦朝用经济制裁来惩罚官吏的一般失职和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
5、 司法机关: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有御史大夫(中央监督机关)和廷尉(中央审判机关)。
6、 审判制度:
读鞫与乞鞫
<名解>秦汉式的审判程序之一,所谓读鞫就是宣读判决书。乞鞫是指判决书宣读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原审机关重审。(汉代乞鞫有三个月限制)
秦代司法官员的责任
<简答>(1)凡因过失时判决良性不当的,构成失刑罪(2)不直:秦朝司法管理的责任规定。罪当直而端清之,当轻而端重之,所谓不直(3)故意有罪不判使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的就构成纵囚罪。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1、 汉朝立法思想的演变:
<简答>汉朝法制指导思想发展演变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自汉初至武帝亲政之前的70年为第一阶段,黄老学说占统治地位,其核心是清静无为,要求统治者能够面对现实,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而辅之的儒法。第二阶段,从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独尊儒术,直到由汉初的黄老为主轻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儒学的核心就是德主刑辅。
2、 立法形式及内容
<简答>律:是两汉最基本的立法形式(汉代立法形式之一)
令:一种数量多、范围广、针对性强而又灵活的法律形式。
科:是对犯罪者科刑之意,它也是律令以外的刑事法规,具有与律令同等的功能。
比:汉代重要的法律形式,指司法类推的行为,即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定罪量刑。
<名解>《九章律》是由萧何受命制定的,是汉代最重要的一部法典,分别为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
<一分>《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合为汉律六十篇,是汉朝比较稳定的法规。
3、 罪名
<简答>危害政权罪
(1)反逆罪:即谋反,大逆罪。(2)群盗罪:即结伙武装反抗封建统治的犯罪。(3)首逆罪:即窝藏谋反和大逆不道的犯罪。(4)通行饮食罪:为起义、暴动的农民通风报信、充当向导、供给饮食的犯罪。(5)见知顾纵罪:管理之间互相欺隐的犯罪。
<简答>危害中央集权罪
(1)左官之罪(2)阿党与附盗罪(3)酬金不如法罪
4、 刑法原则:亲亲得相守匿原则
<名解>汉代刑事政策之一,允许在一定的亲属范围内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汉代范围小,直系亲属或配偶;唐代范围大,扩大到旁系亲属)
5<论述>废除肉刑
内容:汉文帝时,用五年徒刑代替黥刑;以笞三百代替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斩右趾改为弃市。
汉景帝时,将笞数由五百减为三百,三百减为二百。后又把笞三百改为二百,笞二百改为一百。定箠令,对用笞的刑具和行刑的方法作了具体规定:箠长五尺,根头一寸,末梢半寸,材料用竹,皆削平竹节,笞打人的臀部,行刑时中途不得换人。
意义:这一改革从法律上正式废除了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为封建社会笞、杖、徒、流、死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也保护了社会生产力,意义很大。
6、 女徒顾山:妇女被判徒刑时,可以一月出钱三百顾人去服刑。
7、 继承:汉朝已开始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女儿无继承权)
8、 审判制度:
读鞫和乞鞫(见秦朝)
秋冬行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以示所谓的顺天行诛,起源于先秦。
录囚:西汉开始的审判制度,慎刑原则之一,指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的犯人进行讯问和核实,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予以屏藩或纠正案件的一项制度。
春秋决狱:西汉的审判制度之一,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等书的经义分析案件,认定犯罪,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一种审判方式。原则:原心定罪。
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1、 立法概况:
《魏律》在体例上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以形名列于篇首是《魏律》的创造
《晋律》近代将律和令明确分开。律是比较稳定的法条,而令是临时性的条款,违令有罪则入律。这解决了自汉以来律令混杂,互相矛盾的问题。
《张杜律》西晋的律学著作,是由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释,经武帝批准,诏班天下,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
东魏的《麟趾格》
西魏的《大统式》,西魏以作为法典形式对隋唐有直接影响。
《北齐律》的变动:(1)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律,冠于律首(2)将法典的篇目定为12篇,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到简的改革过程。
2、 刑事政策:
八议制度入律:八议制度是中国古代特权法之一,始于《曹魏律》,指在法律上公开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等级特权,使他们在触犯刑法时的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八议的内容: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
官当制度的实施:开始于南朝《陈律》
重罪十条的确定:《北齐律》归纳的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犯罪。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隋改称十恶
亲属相犯准五服以制罪《晋律》
    在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服制来定罪量刑。所谓五服制度,就是指按照古代礼制,亲属中如有人死亡,与死者亲属关系不同的亲属,应该穿着五种不同制式的丧服,表示程度不同的悲伤哀悼之情。五等服制:(1)“斩衰(2)“齐衰(3)“大功(4)“小功(5)“缌麻
3、 刑罚制度:《北齐律》标志着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分为:死(两种)流(三等)徒 杖 笞(五等)
4、 司法机关:
魏明帝时,在廷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一人,专门教授法律,增长管理的法律知识,培养司法人才。
魏晋南北朝时期,以北齐的中央司法机构最为完备,改廷尉为大理寺,司法成为专门机构。
5、 诉讼审判制度:
南梁测囚之法,又称测罚。对犯人采用饥饿的方法议避取口供。南陈发展为立测法。
死刑奏报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开始于北魏。指对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必须奏请皇帝再次批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直诉形成制度:即直接向中央控告,起源于《周礼》所记载的路鼓和肺石制度。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1、 随律包括《开皇律》和《大业律》。
2<简答>《开皇律》的创新之处
(0) 体例上:隋律共12篇,500条。
(1) 内容上:A.在刑罚制度方面,正式确立了封建五刑,即死、流、徒、杖、笞五刑。B.隋律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C.进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
3<简答>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1) 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2) 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3) 慎重刑法的思想
4<论述>试论唐朝的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1) 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等
律:规定犯罪与刑法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令: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
格: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
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2) 律令格式之间的关系
首先,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律更偏重于消极的惩治犯罪,令、格和式则侧重于积极的规范人们的行为。
其次,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5、 唐律的制定
(1) 《武德律》
(2) 《贞观律》,奠定了唐律的基础
(3) 《永徽律》及其《律疏》,后人称《永徽律疏》为《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法典。
(4) 《开元律》及其《律疏》
《武德律》是唐律的首创,《贞观律》是唐律的定本,《永徽律》及其《律疏》和《开元律》及其《律疏》则是《贞观律》的翻版。
6<简答>唐律的刑法
唐律的刑罚以五刑为主,它们是死、流、徒、杖、笞
(1) 笞刑共有5等,自笞10至笞50,每等递加10
(2) 杖刑分5等,自杖60至杖100,每等递加10
(3) 徒刑分5等,自徒1年至徒3年,每等以半年递加。
(4) 流行分3等,从2000里至3000里,每等递加500里,均需服劳役1年。(这三等流行称为三流常流)。
加役流全为流3000里,并服苦役3年。(对死刑的宽免,适用于那些免死的罪犯;在《贞观律》中出现)
(5) 死刑分为两等,即绞和斩。
7、 《名例律》规定了重点打击的是类犯罪,即十恶。它们依次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谋反:一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政权的罪行,
谋大逆:一种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犯罪行为,。
谋叛:一种图谋、背叛国家,投靠地方的犯罪行为。
恶逆: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等的犯罪行为。
不道:一种杀死一家并死罪三人、把人支解、造畜蛊毒物伤杀人、以邪术诅咒人等的犯罪行为。
大不敬:一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的犯罪行为。
不孝:一种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
不睦:一种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
不义:一种侵犯长官和夫权等的犯罪行为。
内乱:一种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
8、 贵族官吏的特权
议(即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勤、议宾);请;减;赎;官当
9<名解>“六赃
唐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六赃指六种以非法手段获得钱财的犯罪。它们是: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
10<简答>同居相为隐原则
《条例律》中把以往的亲属间犯罪的互相隐瞒发展为同居人间犯罪的互相隐瞒,成为同居相为隐。同居相为隐的范围除了亲属外,还包括部曲、奴婢为主人隐瞒犯罪。为同居相为隐范围内的罪犯通风报信的,亦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为非同居的小功以下亲属相为隐的,也可比照常犯罪减三等量刑。但是,凡犯有谋反、谋大逆和谋叛三种重罪的,不适用此原则,按常法执行。
11、 化外人相配的处理原则
化外人是指不属于唐朝管辖的异族。
凡是统一国家的人相犯的,按他们国家的法律来处理;凡是不同国家的人相犯的,则按唐朝的法律来处理。
12、 比附原则是指把律文无明文的行为,比照较为详尽的律条,进行定罪量刑的原则。
两种方法: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13<简答>唐代的中央司法机构
唐代的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组成。
(1) 大理寺是唐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它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2) 刑部是唐代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它负责复核大理寺及州、县必须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
(3) 御史台是唐代中央监察机关,它负责全国的监察事务。御史台分台院、殿院和察院三个部分。
14<名解>“三司推事
唐朝的会审制度,是指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
15、 唐朝的诉讼制度中告诉的限制
(1) 首先,对亲属间告诉的限制。根据同居相为隐的原则,除了犯有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等严重犯罪,禁止亲属间相互告诉,特别是禁止卑幼控告尊长。
(2) 其次,对奴告主的限制
(3) 再次,生理上的限制。80岁以上,10岁以上的人,以及笃疾者,除了对重大犯罪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犯罪外,对其他的犯罪,都没有告诉权。
(4) 最后,对囚徒的限制
16<简答>刑讯的规定
(1) 首先,刑讯的条件。刑讯不可随意施用,只有当案件出现依狱官令,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的情况,才可进行。
(2) 其次,刑讯的工具。唐朝把刑讯的工具成为讯杖。
(3) 再次,禁止刑讯的对象。唐朝对禁止刑讯的对象作了明确规定,他们是享有议、请、减等司法特权者,老幼废疾者,孕妇和产后未满百日者等。
(4) 最后,刑讯的执行。唐朝还对刑讯的执行做了规定,主要内容是:刑讯拷打不得超过3次,每次要相隔20天,总数不可超过200次;如果是构成杖罪以下的,就取保候审;接着刑讯拷打原告,原告也不招供的,在一定情况下可刑讯拷打证人;刑讯拷打的部位在腿、臀部,而且是分受。
17、 直诉方式:登闻鼓、邀车驾、上表和立肺石等。

第八章 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1、 《大周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最重要、最完善的一部法典。它是一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敕的综合性刑事法规。《大周刑统》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2、 《宋刑统》是宋代最基本的一部法典,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刑版印行的法典。
内容:(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2)篇下设门。(3)起请条。
3、 宋朝的编敕成为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地位高于《宋刑统》。
4、 编例主要包括指挥与断例。
指挥指的是中央尚书省等官署对下级官署的指令。
断例是审断案件的成例。
5、 南宋的宋慈编写《洗冤集录》,它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
6、 刺配:五代时期已有刺配,到宋真宗时期才将刺配刑上升为法定的刑罚之一。(杖刑、流刑、刺面三刑合一)
凌迟:凌迟出现于五代,至南宋时以国家大法的形式肯定了凌迟刑。
7、 宋朝中央司法机关中的审刑院:又称宫中审刑院,是宋初刑部之上设立的审判复核机关。
8<名解>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
鞫谳分司制: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即将审与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负责审问的机关叫狱司鞫司,负责判决的机关为法司谳司
翻异别推制: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指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制度。
务限制度: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关于农忙停止民事诉讼的制度。
理学制度:宋朝有关申诉的法律制度。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以程序逐级进行申诉,但只能在判决生效的三年内提起。

第九章 辽、金、西夏、元朝法律制度
1、 立法概况
《大扎撒》:蒙古部落时期的成文法。
《大元通志》:共2539条,记有诏条94条,条格1151条,断例711条,另类577条。
《元典章》:元朝中期以前法令文书的分类汇编。对《大明律》按六部分编的体例产生了直接影响。
2<简答>买卖契约
元朝对不动产的买卖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了固定的手续。
第一,先问亲邻,即亲临对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经官给据,即在不动产进行买卖之前,要向官府申请发给凭据,取得官府的许可。
第三,签押文契,即出卖入写出文契,并由出卖人及监护人、引进人、中介人或见证之亲友共同签押。
第四,印契税契,即到官府验价缴税并得到官府发给的契凭
3、 元朝的中央司法机关
(0) 大宗正府(相当于最高法院)
(1) 刑部:中书省下的专司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的机构。
(2) 宣政院:是专门负责涉及僧侣案件的机构。
(3) 御史台:最高监察机关。

第十章 明朝法律制度
1、 立法思想:刑乱国用重典
原因:首先,吸取元朝宽纵亡国的历史教训。其次,巩固封建皇权的需要。再次,惩治贪官污吏、奸猾豪民的需要。
刑乱国用重典只是明朝统治者一乱一治思想指导下的权宜之策,并非百世通行的治平之道。
2、 《大明律》在编制体例上仿《元典章》,篇目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开创了中国古代刑事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
3<简答>《大诰》
(1) 《大诰》:是朱元璋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所特设的法律形式。《大诰》是有典型案例、重刑法令和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三部分组成。
(2) 与同时期的《大明律》相比,《大诰》有如下特点
第一,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
第二,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
第三,同一犯罪,《大诰》之量刑较《大明律》为重。
第四,重典治吏的色彩鲜明。
4、 明朝的刑罚制度之一:充军。有终身和永远之分。
终身:只及于犯罪者本人一生。
永远:罚及子孙,凡犯罪者死亡,官府可至其家乡据其子孙一名来顶替。
5<论述>明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变化
《大明律》在定罪量刑方面较唐律有很大的区别,也即所谓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特点。
(0) 量刑方面:
轻其所轻:即对某些触犯礼教伦理、典礼仪式以及户婚田土方面的轻微犯罪,明律之量刑均较唐律进一步减轻。
重其所重:即对反逆、盗窃、贪赃等重罪,明律之量刑较唐律进一步加重。
(1) 定罪方面:明朝为了维护专制集权,防止臣属朋比为奸,旁落皇权,专设大臣专擅选官”“文官不许封公侯”“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最条。
6、 明朝的中央司法机关
明朝中央正式的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督察院,合称三法司
(0) 刑部:明代刑部主掌审判,而唐代以刑部为复核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级、流案级及地方徒以上案件。
(1) 大理寺:明代大理寺主掌复核驳正,负责复核刑部审理的案件,相当于唐代的刑部,而唐代以大理寺为中央审判机关,审理京师徒级以上及百官案件。
(2) 督察院:明太祖朱元璋撤御史台,改为督察院。是明代中央监察机关,主要负责监察百官。
(3) 在中央六部地位上升后,为加强对于六部的监督,明代在督察院职位,还专设六科,一科对一部。
7、 地方司法机关中的申明亭
明朝在全国乡里设立的基层司法组织。一般由乡里耆老里长主持,受理与调处有关户婚、田土、斗殴等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
8、 明代的特务机构:锦衣卫、东厂、西厂和内行场。(锦衣卫下设北镇抚司)
9<简答>明代诉讼权利之限制
第一,干名犯义之限制。子孙不得告祖父母、父母;妻、妾不得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奴婢不得告家长及家长之亲属;雇工人不得告家长及家长之家属。
第二,年龄、性别之限制。凡80岁以上的老人、10岁以下的儿童以及重病人、妇女之诉讼权利均受限制,只准告谋反、谋叛、子孙不孝及本人人身、财产直接被侵害之犯罪。
第三,现禁囚犯之限制。
第四,官吏民事诉讼之限制。
10、 明朝的会审制度。
朝审:灵每岁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重囚。
大审:明代的会审制度。每隔五年在全国范围内举行,在京师者由司礼太监与三法司长官至大理寺主持。
热审:恤刑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朝法律制度
1、 清朝入关后的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
由于几乎全盘照搬明朝律例,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缺乏因时制宜灵活性的弊端。
2<名解>西藏通则
确定了清朝政府对西藏的国家主权,规定了确定了清朝政府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共同处理西藏政务但中央驻藏大臣拥有最终裁决权的制度,是清朝中央政府颁布的关于西藏的基本法。
3发遣为奴为清朝独创。即将犯罪者发往边疆某地为八旗官兵或贵族私家之奴隶。
4、 理藩院是秦朝的中央机构之一,具有司法职能,专管少数民族地区的刑、民案件。在程序上,外藩地区的死刑案件必须报呈理藩院。
5刑名幕友是法律顾问,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6、 区别秋审制度秋审
秋审制度包括秋审与朝审。
秋审:清代的会审制度之一,是一年一度,在全国范围内,复审除京师外各省上报之死刑监侯案件,并分类处理,决定其生死的特别程序。(每省按秋审结果分为四类,即情实、缓决、可矜、留养。)
朝审:复审刑部直接审理之京师地区的死刑监侯案件。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
1、 《宣誓预备立宪谕》
190691日,(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清廷正式颁布。
基本原则: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2、 《钦定宪法大纲》
<名解>1908827日,正式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但其本身没有法律效力,只作以后制、修宪的参照。
特点:《钦定宪法大纲》从内容到编制形式,突出的特点是重军权、轻民权。
(1) 内容上,以日本的《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但删除了清廷不利的一些内容。
(2) 编制形式上,正文和附录的划分,本身就是反民主的。
3、 咨议局:是属于所谓地方议会性质的机构。
资政院:被称为带有国会性质的机构。
4、 《十九信条》
<名解>191111月(清政府)资政院起草并公布的宪法性文件,《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
<简答>《十九信条》与《宪法大纲》不同:
  (1)所处时代不同,立法宗旨不同
  (2)采用的整体模式不同,制宪原则不同
  (3)制定程序不同,法律效力不同
5、 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6<简答>《大清现行刑律》:19105月清廷正式公布的,作为制定新刑律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特点:(1)删除六律总目;(2)初步区分刑、民;(3)改革刑罚制度。以死、遣、流、徒、罚金取代旧律五刑;(4)删除过时条款;(5)增设新罪名。
7、 《大清新刑律》<简答><论述>
1911125日,将《修正刑律草案》定名为《大清新刑律》
主要特点:
(1) 体力上打破了几千年来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
分总则与分则两编:总则,规定了适用范围、犯罪、刑法的一般原则和原理;分则,各章完全以罪名为章名。
(2) 采用西方近代刑法体系,将刑法分为主型和从刑。
主刑采用西方各国刑法,定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五种。采用死刑惟一原则,以绞刑为惟一死刑。
从刑有褫夺公权、没收两种。
(3) 引进西方近代刑法原则、制度与术语。
(4) 废除、新增、调整一系列罪名。
《大清新刑律》体现了较浓厚的资本主义色彩;附于其后的《暂行章程》五条与其相反,反映了浓厚的封建性。
8、 领事裁判权<论述>
<名解>指在中国享有此特权的国家的在华侨民,在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驻华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裁判。
确立的标志:(1)1843年(道光23年),英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2)1844年(道光24年),签订的《中美望厦条约》,发展此特权;(3)此后,其他各国通过条约,或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取得此权。
会审公廨:(1)是请地方政府设在租界内审理华洋混合案件的审判机关,实际上由外国人控制。(2)标志:1864年,在租界内成立的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1868年,上海道与英、美领事订立《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
影响:(1)是中国丧失了司法主权,加强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化;(2)增加有些中国民众的奴性,甘愿被外国人管理;(3)使中国民众和民族工商业在华洋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伤害了民族自尊心,摧残中国民族工商业;(4)保护了外国人在诸多领域的侵略活动和不法行为。
9、 晚清近代司法组织体系的建立
(1)在中央,改刑部为法部,作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兼理审判。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3)改都察院为都御史,为最高行政、监察机关。

第十四章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1、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名解>191111月,由各独立省份在联合会上,由临时政府通过的政府组织法。(具有临时宪法的特殊性质)
特点:(1)依照美国宪法,采用总统制;(2)在政权组织上,采取分权制原则,但没有明确规定三权分立,而采用立法与行政两权分离的做法;(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制度。
2、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主要内容:
(1) 关于国家性质。《临时约法》根据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学说,确定中华民国的国家性质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 关于国家的版图。《临时约法》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3) 关于临时政府的组织。它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确立了中华民国的民主政体。
(4) 对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和义务作较明确的规定。
(5) 规定了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既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
特点:资产阶级革命三派为防在袁世凯搞专制独裁,保卫辛亥革命成果,而继续制定《临时约法》。
(1) 最主要特点是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2) 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利,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利。参议院拥有的这些同意权、复议权以及弹劾权明显是为了针对袁世凯可能复辟帝制的野心而设立的。
(3) 确定了《临时约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历史意义:
《临时约法》性质上属于中华民国临时宪法,在宪法实施以前,它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文献。
(1) 政治上,以根本法形式结束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性质。
(2) 思想上,是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
(3) ……
3、临时中央审判所:临时政府时期最高审判机关,行使刑事、民事诉讼案件的最高审判权。

第十五章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1、 《中华民国宪法草集》(天坛宪草)
<名解>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内容:(1)继续肯定了责任内阁制,对大总统的权力进行了较多限制;(2)继续扩大国会的权利;(3)对总统的任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2、 《中华民国约法》
1915年公布《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
内容:极大的扩张了总统的权利
(1)《中华民国约法》实际上取消了资产阶级共和国三权分立的原则,而代之以总统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于一身的独裁制度。
(2)废除了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总统权力之大与帝王无二。
(3)为限制否定人民的全力提供宪法依据。
     影响:《约法》取代《临时约》,是历史的反动。他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否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袁世凯的专制独裁制度,是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殆尽。
3、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名解>192310月,由通过贿选而当上总统的曹琨公布的,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的宪法。

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1、 《六法全书》是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成文法的总称。
<名解>《六法全书》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基本法典。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被称为六法,是指: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法这六部基本法典。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5月国民会议制定,并于同年61日颁布。
《中华民国宪法》19471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定于同年1225日施行。
2、 特种刑事法庭
<名解>1948年,南京国民政府为审理危害民国反革命罪等所谓特种刑事案件,在南京设立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在司法行政部指定点设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审理《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案件。对特刑庭的裁判不得上诉或控告,其实际上是为迫害共产党以及进步人士而设。

第十七章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11月,在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宣告中华苏维埃国合国成立。
19341月,在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作了修改,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的内容。
内容:
(1) 确定了宪法的任务和工农民主政权的目的;
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
工农民主政权的目的是反帝反封建,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2) 确定了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
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基本政治制度:工农兵苏维埃代表队制度作为政权组织形式
(3) 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 规定了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
历史意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运动史上第一部人民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宪法性文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彻底反帝反封建、实行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在中国宪政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2、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
主要内容:
(1) 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总任务,团结抗战,巩固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2) 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民主政治制度
在政权机关人员分配上,实行三三制原则。在边区各级参议会和政府中,共产党员占1/3,中间人占1/3
(3) 保障人民自由权利,加强人民民主专政
(4) 确立了边区政权关于土地、劳动、经济、婚姻、文教、民族、侨务、对外关系等方面的基本方针政策。
3、 试论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1) 井冈山土地法
<名解>192812月在毛泽东同志领导下制定的井冈山苏区的土地法,史称井冈山土地法,是革命根据地的第一部土地法。
内容:A.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B.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分配后,禁止买卖。C.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
(2) 兴国土地法
19299月,毛泽东同志在赣南兴国县主持制定了《兴国土地法》
改正了井冈山土地法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规定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3)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名解>193112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使用时间最长,实行地域最广,影响最大的土地法。
内容:A.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封建地主、富农。B.规定了分配土地的办法。C.在土地的权力归属及使用上,不禁止土地的出租与买卖。
4、 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办法
主要内容:
(1) 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制度。抗日民主政权承认了保护合法取得的私有土地的所有权;土改以前的私有土地关系,一律作废;在未经土改的区域,土地仍为原合法所有者所有。
(2) 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出租土地,实行二五减租原则,农民在依法减租后,须按减租后之租额交租。
5、 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土地立法<论述>
<名解>194710月,中共中央正式批准并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它是各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的法律依据。
主要内容:《中国土地法大纲》
(1) 明确规定废除封建及半封建的土地剥削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对于一切地主的土地财产都进行没收,对于富农除土地实行平分外,征收富农多余的财产分给农民)
(2) 规定了土地财产分配的原则和方法
对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工地及其他一切土地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原则
对没收、征收来的财产采用填坑补缺的原则和方法,分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贫民,并分给地主、富农同样的一份。
(3) 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营业。
(4) 规定了改革土地制度的执行机关和实施土地法大纲的保障措施
意义:《中国土地法大纲》是党多年来领导土地斗争的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国情的彻底反封建的土地纲领。(1)摧毁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剥削制度。(2)实现了耕者有其田。(3)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热情和革命积极性。(4)促进解放区的经济发展。(5)有力支援人民解放斗争。(6)保证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
6、 管制:解放战争时期创立的一种主刑
7、 马锡五审判方式
<名解>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创造的审判方式,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相信群众的审判方式。
8、 人民调解制度主要内容:
调解范围:抗日战争时期一般民事纠纷,轻微刑事案件
调解形式:民间自行调节、群众团体调节、政府调节、法院调解
调解原则:A.调节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B.调节必须遵守政策法令,适合善良风俗习惯。C.调节不是诉讼必须程序,不得因此影响当事人的诉权。
第十八章


姓名
李苗苗
学院
国际法学院
班级
1019
来自
山东省 潍坊市
沙发
发表于 2011-6-3 23:59:25 |只看该作者
好多,想发日志来着,不知道为什么发表不了~~期末攒人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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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2-10 20:37:20 |只看该作者
选修课管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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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黃靜君
来自
江苏 无锡市
地板
发表于 2012-3-20 13:09:30 |只看该作者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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