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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刑民案件上诉期限一律定为10日的通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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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刑民案件上诉期限一律定为10日的通令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颁布时间:1950-10-3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刑民案件上诉期限一律定为10日的通令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一、查本院未成立前,各地关于刑事民事案件上诉期限之规定,多不一致,有10日、15日、20日3种。兹为求得统一起见,业经本院呈奉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事民事案件的上诉期限,一律定为10日。
二、希即遵照执行并转饬所属遵照执行!



195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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