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46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在涉外文件上证明的规定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在涉外文件上证明的规定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颁布时间:1959-6-12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在涉外文件上证明的规定

1959年6月12日,最高法院、外交部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公证处,各地外事处、分处: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已经决议撤销司法部。因此,外交部和前司法部于1955年11月14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寄往国外应用的文件证明程序”的通知中关于公证证明和领事认证的两种方式中的第二种即:“2.公证机关证明-司法部证明-外交部认证”的规定应即作废。今后各地按照第二种方式在涉外文件上办理公证证明后,可直接寄往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关于认证涉外文件的其他程序、费用等,仍按照过去的有关规定办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10-7 23:16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