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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五代内”的解释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颁布时间:1953-3-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五代内”的解释的复函 1953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中南分院、中南司法部: 你们1月22日的报告收到。据中央法制委员会1952年6月13日检字第77号及同年8月25日普字第206号的解释:所谓旁系血亲,是指直系血亲之外的血统上和自己出于同源之人,例如自己的叔伯、姑母、兄弟姊妹等。所谓“五代”,是指从己身往上数,己身为一代,父母为一代,祖父母为一代,曾祖父母为一代,高祖父母为一代,旁系血亲如从高祖父母同源而出的,即为五代以内。你们的见解和法制委员会的解释是相符的,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但关于“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的问题,从习惯”这一规定,遇及具体事件,必须慎重处理,不能简单从事,务求合情合理地解决。 附:五代以内直系及旁系血亲表 外 高 高 祖 祖 ------------------------父母 父母-------------------- | | | | | 外 | | 姊外 曾 曾 姊曾 妹曾 祖 祖 妹祖 祖 ------------------父母 父母-------------- 父 父 | | | | 母 母 姊外 | | 姊祖 之 之 妹祖 外 | 妹父 兄 兄 父 祖 祖 母 弟 弟 母 ------------父母 父母-------- 之 | | 之 | | | | 兄 | | 兄 妹母 | | | 弟 | 妹外 弟 之 ------母 | 父-- 妹父 | 妹曾 之曾 | 兄 | | | 之 | 之祖 子祖 | 弟 兄 己 兄 兄 之祖 子父 女父 姊外 姊 弟 | 弟 弟 子父 女母 母 妹祖 | 姊 | 姊 姊 女母 兄 兄 之父 | 妹 子 妹 | 兄 弟 弟 子母 之母 | 女 | | 弟 姊 姊 女兄 子兄 之兄 | | 之父 姊 | | 弟 女弟 子弟 | 子兄 子兄 妹 妹曾 | | 姊 女姊 | 女弟 女弟 | 之祖 妹外 | 妹 妹 孙 姊 姊 | 孙父 之曾 姊外 | | 子 妹 妹 之祖 子母 孙祖 妹祖 | | 女 之 | 孙父 女兄 子父 之父 之母 孙兄 | | | 子母 弟 女母 孙母 孙兄 子弟 | 孙兄 之父 女兄 姊 兄 子兄 子弟 女姊 | 子弟 孙兄 弟 | 弟 女弟 女姊 妹 曾 女姊 子弟 姊 | 姊 | 妹 之 孙 妹 女姊 妹 妹曾 | | | | 子 之 妹 | 之祖 | 妹外 之母 曾兄 女 | | 妹祖 曾父 姊外 之祖 曾兄 孙弟 | 曾兄 之父 之父 孙母 妹曾 曾父 孙弟 子姊 | 孙弟 曾兄 曾母 子兄 之祖 孙母 子姊 女妹 元 子姊 孙弟 孙兄 女弟 曾父 子兄 女妹 之 孙 女妹 子姊 子弟 姊 孙母 女弟 子 之 女妹 女姊 子兄 姊 女 女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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