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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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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1-3-15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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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1-3-1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1年
文书编号: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过去的一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努力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会议要求,在新的一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全面加强各项检察工作,强化法律监督,加大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依法惩治各种犯罪活动。坚持不懈地提高检察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解决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清除检察队伍中的腐败现象。深化检察改革,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稳定,为“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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