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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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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13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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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的通知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2004-7-1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1989198741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就全国人大代表关于法官可否被仲裁委员会聘任,担任仲裁员的询问答复了全国人大代表。现将有关精神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法官担任仲裁员,从事案件的仲裁工作,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超出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职权范围,不利于依法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已经被仲裁委员会聘任,担任仲裁员的法官应当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辞去仲裁员职务,解除聘任关系。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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