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57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3-1-13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2003-1-1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spp.gov.cn/site2005/scripts/pageRead.asp?d_id=200303120811430400
文书编号:


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3年1月13日   
[2003]高检研发第2号



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室《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的请示》(检研请[2002]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佛教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其工作人员除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外,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非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佛教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能按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11-25 11:38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