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45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1-6-26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2001-6-2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法函〔2001〕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


(2001年6月26日 法函(2001)33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你院正[2001]军法呈字第12号《关于指定军事法院试办审理军内民事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
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
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
二、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11-26 02:31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