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52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2-4-28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2-4-2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2年
文书编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现予公告。(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5-1-10 21:11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