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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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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0-1-3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2000-1-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法释〔2000〕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二○○○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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