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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以对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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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95-8-10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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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以对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5-8-1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以对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

1995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78号《关于被执行人系专业银行,能否对其在人民银行的款项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专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是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专业银行未按执行通知自动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该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有关人民银行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时办理;拒不协助执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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