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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因妨害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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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93-2-23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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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对因妨害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3-2-2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关于对因妨害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1993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对因妨害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的人,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次日起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或直接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提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应当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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