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7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覃正龙等四人不服来宾县公安局维都林场派出所林业行政处罚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91-9-16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覃正龙等四人不服来宾县公安局维都林场派出所林业行政处罚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1-9-1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覃正龙等四人不服来宾县公安局维都林场派出所林业行政处罚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1991年9月16日,最高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覃正龙等四人不服来宾县公安局维都林场派出所林业行政处罚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包括自治区林业厅)授权的单位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案被告应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本案应由该厅所在地法院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9-28 15:24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