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9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否执行其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91-4-2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否执行其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1-4-2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否执行其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
1991年4月2日,最高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经执字第20号“关于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否执行其分支机构财产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来文看,本案被执行人本溪化工塑料总厂(下称“总厂”)的管理体制、经营方式,在案件执行期间与案件审理期间相比,尽管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总厂与其分支机构的关系及各自的性质并未改变,总厂的经营活动仍由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具体体现,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仍是总厂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属总厂所有的财产,仍为总厂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在总厂经济体制改革后,不应视其为无偿付能力。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对总厂的债务,同意你院的意见,二审法院可以裁定由总厂的分支机构负责偿还。
此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9-28 21:28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