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7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勋珍与叶学枝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90-11-15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勋珍与叶学枝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0-11-1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勋珍与叶学枝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0年11月15日,最高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0)民请字第7号《关于向勋珍与叶学枝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宁国锋夫妇于1929年、1946年先后死亡,所遗房屋由三子宁让祥一家一直居住至今,其他子女宁福英、宁雪冰、宁让贤于1986年以前先后死亡,他们生前均未表示放弃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和我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的规定和该案具体情况,宁氏姐弟对其父母所遗房产可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未分割的房产享有共有权。据此,我们基本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宁雪冰之妻向勋珍现提出分割共有房屋,可按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处理。但鉴于叶学枝一家居住、使用房屋达四十多年等情况,为稳定住房秩序,可由叶学枝给予向勋珍等转继承人适当补偿。
以上意见,供参考。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9-29 18:29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