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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法院可否作缺席判决的复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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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5-9-9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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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法院可否作缺席判决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75-9-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75/11371019750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法院可否作缺席判决的复函

1975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月21日〔75〕民上字第39号函“关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法院可否作缺席判决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认为:
(一)精神病在未被确定为不治之症者,不轻易判离;
(二)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应分析患者得病原因,医生诊断结果,目前病状,群众的意见。如认为可判决离婚时,应在判决确定前与判决离婚后,必须对患者的监护与生活作负责的处理,即确定对方或其他一定的人负责,以保证患者日后的权益。问题的实质不在有无诉讼代理人和缺席判决上。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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