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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审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又提出离婚需经多长时间才能作为新案受理问题的复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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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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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审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又提出离婚需经多长时间才能作为新案受理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4-10-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4/113718196413.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审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又提出离婚需经多长时间才能作为新案受理问题的复函


1964年10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8月22日〔64〕豫法字第69号请示收悉。关于我院1956年12月1日法研字第12182号批复中所说:“上诉审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定时期后,当事人一方又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的时候,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把这一起诉的案件作为一个新的案件来处理,……”这个所谓“一定时期”究竟多长时间为宜,根据实践经验不好定死。定死了便会束缚手脚,使工作处于被动。因此,这个“一定时期”的长短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不宜做死的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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