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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富农对其成份提出申诉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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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富农对其成份提出申诉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2-8-1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2/11371819620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富农对其成份提出申诉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1962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月13日〔62〕法办邵字第110号报告已收阅。关于地主、富农对其成份提出申诉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因不属于司法业务范围,人民法院不应直接处理这类问题;请你们报请省委决定,由省人民委员会办理为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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