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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因故收监执行徒刑的,其刑期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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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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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因故收监执行徒刑的,其刑期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0-3-1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0/113105196003.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因故收监执行徒刑的,其刑期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1960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960年2月24日〔60〕法研字第19号来文收悉。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需要立即收监执行,收监后的刑期如何计算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从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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