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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管训期间的折抵刑期问题的复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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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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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管训期间的折抵刑期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0-10-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0/11310519500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管训期间的折抵刑期问题的复函

195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西北分院:
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管训期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的问题,我院意见,犯人判刑前在公安机关管训队实施管训期间,其身体自由即已受到限制,管训队生活和看守所生活虽有某些不同,但剥夺自由的性质,基本上是相同的,因此除交保在外者外,管训期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至折抵办法应以一日折抵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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