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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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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0-5-4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2000-5-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spp.gov.cn/site2005/scripts/pageRead.asp?d_id=200106061313400000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

(2000年5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研字(2000)9号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沪检发(2000)30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200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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