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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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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9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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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2006-9-2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法发〔2006〕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通知

法发〔200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称监督法)将于2007年1月1日施行。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是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丰富和发展。贯彻落实监督法,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对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质量、促进公正司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为促进经济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职能作用具有重大意义。现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就学习贯彻监督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监督法的重大意义

监督法是一部政治性很强的法律,充分总结和反映了多年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具有高度的政治水平和立法智慧。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监督法是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法律表现,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具体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法院、检察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一致,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将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制化、规范化、经常化,必将进一步发挥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优势,增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实效,更加鲜明地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二)监督法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法律保障。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人大常委会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为加强和改进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监督法把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取得的宝贵经验加以总结上升为法律,是落实宪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具体体现,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法律保障。

(三)监督法是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法律制度。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人民法院作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人大常委会监督不仅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具体体现,而且也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大力支持,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发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组织好对监督法的学习,统一思想和行动

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政治思想上高度重视监督法的学习贯彻,切实把学习贯彻监督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部署好、安排好。要组织法院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和重要内容,进一步坚定对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的特点和优越性的认识,进一步加深对人大常委会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监督法的要求上来。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征求党外人士对监督法草案意见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的要求,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认识监督法的重要意义;从坚持民主集中制,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的角度,认识监督法的重要作用。

在学习安排上,要把学习监督法纳入各级人民法院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纳入党校的培训内容。各级人民法院政治工作部门和机关党委要加强对学习的指导和督促检查,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不断把学习引向深入。各级人民法院要在深刻领会监督法重要意义的基础上,通过建章立制把对监督法的认识转化为工作制度,通过制度化建设把配合人大常委会监督内化为本职工作,将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三、进一步提高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提高公正司法水平

人大常委会监督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证,各级人民法院要在深刻学习监督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通过贯彻监督法这一契机,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和公正司法水平,推进人民法院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一)按照监督法的要求,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监督法在总结人大监督的历史经验和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建立了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大常委会监督模式。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在充分认识监督法重大意义的基础上,认真把握监督法的重要制度内容和法律规范实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配合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抓住贯彻监督法的契机,改进法院的各项工作,提高司法能力和公正司法水平,真正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和“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落到实处。

(二)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做好备项衔接工作。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人大监督主要体现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法院要在实际工作中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在专项报告、执法检查、质询等具体监督活动中,为人大常委会提供全面、准确的材料,认真做好与人民法院有关的各项工作,以便于通过人大监督及时发现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听取人大常委会意见。

(三)安排好向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的选题,主动争取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将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听取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报告。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主动为人大常委会提供参考意见,将与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提供给人大常委会,作为专项报告的选题。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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